信託和基金
傳統上,信託是稅收優化的工具之一,也是保護資產的手段。 國際立法和執法的演變導致了不同法律體系對概念的不同解釋。
採用英國普通法系的國家(其中包括塞浦路斯、英屬維京群島、伯利茲、紐西蘭、巴拿馬)成為信託概念的創始人並相互承認彼此的信託。
相反,大陸法系國家除極少數例外,根本不存在信任觀念。
例如,一些歐洲國家(如盧森堡、奧地利、列支敦士登),由於法律體系的趨同,不僅承認普通法國家建立的信任,而且鞏固了其境內監管機構作為適當機構的可能性。信託與法人,將基金稱為——原始衍生性商品信託。 所有權信託的標的可以是任何財產,某些國家禁止的除外。
在俄羅斯聯邦,根據藝術。 《民法典》第209條「信託財產的轉移並不涉及所有權向受託人的轉移,這實際上意味著不存在組織信託的可能性。對此問題的一個流行的解決方案是:資產(財產、股票) /公司股份等)不直接轉讓給信託,而是在屬於一般法律體系的司法管轄區註冊的公司發行。並且離岸公司的股份轉讓給信託,其受益人是俄羅斯聯邦居民。
信託的典型方案如下: 信託創始人 - 將其資產(信託基金 - 財產委託人的獨立部分)轉移給另一個人 - 信託經理或受託人(受託人) - 以便後者也持有資產創始人表示,為了結算者或任何其他人(受益人)的利益,或為了信託中指定的任何目的,處理這些資產。
信託是一種關係,財產(包括不動產、有形和無形)由一個人(或多個人或組織)為了另一個人的利益而管理。 信託由委託人(或受託人)創建,委託人將其部分或全部財產委託給他們選擇的人(受託人)。 受託人擁有信託財產(或信託主體)的法定所有權,但有義務為一個或多個個人或組織(受益人、Cestui que use或Cestui que Trust)的利益持有該財產,通常由委託人,擁有公平的所有權。 受託人對受益人負有信託責任,受益人是信託財產的「受益」所有者。
做出建立信託的決定很重要,要了解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失去對信託轉移財產的控制權。 另一方面,如果信託協議不允許創辦人單方面解除,法院就很難認定信託協議是虛構的。 這大大提高了債權人債權的資產安全程度。
信託的優點:
1.資產保護,由於信託轉讓的財產無法解決債權人和第三人的債權。
2. 個人和法人稅收優化的工作和法律方案。 在許多國家,信託管理的財產受到多項稅收保護(特別是遺產稅、資本利得稅、財產稅)。
3. 創始人及其資訊的匿名性和安全性。 在允許透過信託擁有財產的國家,通常不會揭露有關授予人和受益人的資訊。 它也有助於從債權人手中拯救財產;
4.員工長期激勵的養老保險計劃。 許多公司(通常是大公司和知名公司)利用信託財產所有權計劃作為員工長期激勵的方法(透過提供各種額外報酬計劃,將其累積在信託中,然後支付)給員工)。 最受歡迎的額外企業退休金安排計劃,允許信託累積員工的退休儲蓄;
5、與其他所有人共同擁有財產。 信託是共同所有權和財產管理的一種便捷機制,也往往有助於最大限度地減少業主在財產分割方面的問題和分歧;
6. 財產的繼承和保障,直到一定年齡才能繼承。 與中世紀的英格蘭一樣,當繼承人無法過早耗盡資產時,信託作為繼承計劃仍然很受歡迎;
與大多數組織和法律形式的財產所有權一樣,信託也有一些缺點:
1. 在大多數情況下,所有者失去了對資產的控制權,儘管只是形式上的。 現有司法實務表明,存在信託受託人對受託財產管理不力或惡意管理的情況;
2. 在許多國家,特別是在美國,都有立法限制其公民以信託方式轉讓財產的權利。 信託財產移轉後,創辦人有義務繳納大量稅金或費用。
3. 在某些國家,法律不承認信託安排是合法的(例如俄羅斯),如果信託管理的資產在這些司法管轄區,可能會造成一定的困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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• 列支敦士登(以信託公司、基金或機構的形式)。
• 紐西蘭(以非居民信託形式)。
• 英屬維京群島(包括最有利可圖的形式 - 根據《維京群島特別信託法》法律 - VISTA)。
• 巴拿馬(以普通信託的形式)
• 塞浦路斯(以居民、離岸信託或國際信託的形式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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